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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具备哪些情形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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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6-29 17:29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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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具备哪些情形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何某找其好友林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了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基本内容,何某在该借条上签字。

何某收到100万元后,陆续转给其配偶胡某合计2万元。

2019年2月,因何某届期未还款,林某起诉主张该笔借款属于何某、胡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胡某认为:该笔借款是何某的个人债务,自己不知情;且何某的借款数额远超日常生活所需,何某转的2万元是偿还其向胡某母亲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裁判

1.胡某接受何某转账的2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有证据显示,何某在收到林某的涉案借款后至该笔款项用完期间,先后转账合计2万元给胡某,虽然胡某主张该笔款项是何某清偿向其母亲的借款,但其接受款项后如何使用,是其家庭内部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故该2万元应视为何某、胡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应对该2万元借款及对应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剩余的98万元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涉案借款金额较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林某与何某夫妻系多年好友,故林某出借涉案借款时有条件基于其债权人的身份要求何某、胡某共同出具借款凭证,林某并未如此为之,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因林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全部用于何某、胡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该笔借款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剩余98万元的借款应视为何某的个人借款,林某主张胡某对该部分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jpg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婚后夫妻一方借款,债权人主张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三)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果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前述情形之一,那么该笔债务不能最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的配偶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对于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贷款人出借款项时可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借条上签字,作为证明该笔借款是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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