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姻家事律师网
咨询热线:136 3235 5031

离婚时,女方获2万元家务补偿金,为什么?

 二维码 1
发表时间:2024-07-08 11:45

基本案情


2010年,王某(男)与李某(女)步入婚姻殿堂,因二人均系再婚,婚后便未再共同生育子女,而是选择将王某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王某某当作共同的孩子来抚养。婚后,小两口依靠经营车辆租赁等每月可以收入一万多元,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琐碎矛盾和日常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王某、李某也常有争吵。2022年6月,二人再次发生争执,李某遂搬离住处与王某分居,并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请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要求王某支付其长期操持料理家务、抚养照顾王某某等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补偿金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双方婚内共同财产由李某和王某各分得50%。本案中,王某与前妻的子女随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十余年,且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王某曾跟随某公司在甘肃等地工作时间较长。同时,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可分割的共同财产并不多,遂酌情确定王某向李某补偿2万元。该案宣判后,王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的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但家务补偿并非家务报酬,家庭事务亦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很难简单地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通常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结婚时间长短、家庭收入情况等多种因素,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匹配。


本案中,男方在外地工作时间较长,女方一人在家照顾男方与前妻年仅十余岁的子女,作为“大后方”为家庭作出较大牺牲,明显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家庭生活中,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在家带娃,应受到同等尊重,即便双方均从日常经营活动中获取到一定的收入,但作为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离婚时仍有权向另一方主张家务补偿。


因此,法院严格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酌情支持了女方的家务补偿请求,以肯定家务劳动的重要性。

来源 江北法院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登录
登录
其他账号登录: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