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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母亲探望权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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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6-24 22:29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依然紧密相连。然而,现实中因离婚引发的子女探望权纠纷却屡见不鲜,严重影响着孩子的身心健康与家庭和谐。近日,郑州中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探望权的典型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王某与顾某曾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最终选择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女儿由父亲顾某抚养,母亲王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这本是保障孩子在父母离异后仍能得到双方关爱的合理安排,然而,离婚后顾某却频繁以各种理由拒绝王某探望女儿。从最初的临时变卦,到后来直接明确表示阻拦,使得王某与女儿相见困难重重。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无奈之下,王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障其探望权。

案件受理后,法院高度重视。承办法官深知,此类案件不仅关乎父母双方的权益,更直接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孩子的生活学习规律,多次与王某、顾某进行沟通调解。一方面,向顾某阐明法律规定,明确其有协助王某行使探望权的法定义务,同时强调父母双方的关爱对孩子心理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不应因大人之间的矛盾剥夺孩子与母亲相处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引导王某在行使探望权时,充分考虑孩子的感受,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方式,避免对孩子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每周日上午九点至下午六点可探望女儿,顾某需积极配合。这一结果既保障了王某的探望权,也为孩子营造了相对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

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积极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为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创造良好的相处条件;而行使探望权的一方也应合理、适度行使权利,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充满爱的成长空间。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这起案例,能让更多离异家庭重视并正确处理子女探望问题。

(注:本文系央广网刊发的法治观察,供参考。)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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