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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饶某某、曹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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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9-05 09:48

    【关键词】

  被负债   程序违法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从多方面着手认定涉案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款项有无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经营,严格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同时,严格审查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无程序违法,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4年间,饶某某(曹某某丈夫)因资金周转共向陈某某借款36万元,双方签订借条,饶某某以夫妻共同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饶某某仅偿还了部分借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陈某某向韶关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饶某某及其妻曹某某共同偿还借款及违约金。庭审时,曹某某因不知该案存在而未到庭应诉,法院对该案缺席审判,判决饶某某、曹某某共同偿还陈某某借款302800元及违约金。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曹某某方知上述判决结果,遂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曹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韶关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实地调查核实与调阅法院案卷发现,法院办理该案时,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致使曹某某因未收到诉讼文书而未能出庭参与诉讼。同时查明曹某某并不知其丈夫私自在外借款并私自将住房抵押的情况,饶某某赌博成习,多年未与曹某某在一起生活,而曹某某与其孩子均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韶关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原判决判令曹某某对饶某某个人借款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存在明显不当,依法提请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予以支持,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浈江区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12月17日,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再审,改判曹某某对涉案借款不承担偿还义务。

  【典型意义】

  婚姻中,男性对外大额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女方不知情的案例较多,该案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颁布前人民法院对夫妻一方“被负债”作出裁判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一方面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该款项客观上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经营,另一方面通过调查核实夫妻二人居住状况,明确双方是否同居等,从多方面着手,判断夫妻双方主观上对举债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使案件最终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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