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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玲与唐某洪  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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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9-05 09:51

    【关键词】

  调查核实   新证据   

  【要旨】

  申请人提供新证据,经检察机关全面审查,确实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再审或抗诉。

  【基本案情】

  李某泉与莫某玲为夫妻关系。李某泉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其好友唐某洪借款。至2013年2月20日,李某泉立下借据,确认借到唐某洪人民币320000元。立下《借据》后,唐某洪多次催收,但李某泉分文未付,因此,唐某洪向江门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李某泉、莫某玲追偿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因李某泉于2015年3月死亡,唐某伟撤回对李某泉的起诉。江门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莫某玲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 元及利息。后莫某玲不服申请再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恩平市人民法院再审,恩平市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8年8月1日,莫某玲向江门恩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称其在2018年4月18日整理李某泉遗物时发现了其银行卡,经到银行核对发现李某泉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向唐某洪账户转账209600元。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

  调查核实。江门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到金融机构调取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李某泉、唐某洪的账户明细,核实李某泉、唐某洪均在工商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在签订借据后至李某泉死亡前,即2013年2月20日至2015年3月7日期间,李某泉曾分十一次转账到唐某洪账号,共计209600元。二是调阅原审案卷材料,查阅一审、再审的庭审笔录,核实唐某洪在一审、再审时未说明其与李某泉之间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及经济往来关系。

  监督意见。江门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新证据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提请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意见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莫某玲应偿还借款本金110400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借贷纠纷因还款人死亡而扑所迷离。对债权人提出的还款主张,作为共同承担者,申请人只能被动接受债权人的讨债,因此出现了原审的判决。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了借贷的真实情况,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申请人避免经济损失209600元,让痛失亲人、经历人生低谷的弱势妇女,得到法律的公正保护,充分体现检察机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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