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给付彩礼遇变数 能否退还成焦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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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10-21 10:24 近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独流法庭依法审理一起涉老年人婚约彩礼纠纷案件。 古稀之年的牛某经某婚姻介绍所与孙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牛某称通过婚介所做工作,其答应给孙某25000元作为彩礼,其中包括现金1000元、价值9800元的镶玉石24K金男士戒指一个、价值9000元的24K金男士戒指一个、价值5000元的18K金手链一条、价值5000元的男士玉金组合手链一条。 后牛某发现孙某患有身体疾病,认为孙某隐瞒身体健康情况骗取彩礼,遂要求与孙某分手并退还其给付的上述价值25000元的“彩礼”。孙某称,其只收到了价值5000元的一条金手链,其余财物并未收到,况且两人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彩礼系牛某自愿赠予,其自身的疾病已经治愈,不存在牛某所述的情形,故不同意返还。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牛某与孙某之间的交往系以结婚为目的,牛某给付孙某财物符合彩礼性质的赠予,故孙某应当返还牛某相应的财产。根据双方交往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对赠予财产的证据情况,法院判决酌定孙某返还牛某价值5000元的18K金手链一条。 判决作出后,牛某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经过法院释法明理,牛某和相约到法庭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孙某向牛某交付了18K金手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予,若解除婚约且未登记结婚,则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另外,在此提醒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属:老年人追求夕阳婚姻幸福的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再婚过程中的彩礼财产要依法明晰清楚,避免发生纠纷。婚介组织在介绍老年婚姻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特殊群体的情况,如实介绍身体状况、家庭成员意见等,避免草率结婚,酿成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倩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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