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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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10-28 09:05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1系李某与被告王某2的婚生子,自幼身患孤独症(自闭症),其父母离婚后,约定由李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但被告王某2始终未履行抚养义务,经李某多次催要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抚养费。后王某1治疗自闭症的康复费用较多,协议原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其正常支出,致其起诉到法院。 指导内容: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给被告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阐明抚养义务不能丢弃,亲情更不能缺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法院对被告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出家庭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阵地,父母作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即便离婚了,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双方均需依法履行好职责和义务,为孩子营造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抚育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抚养费本质上也是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一种法律保障。本案原告王某1患有“孤独症”,进行正规、系统和合理的康复治疗是救治“孤独症”儿童的必要手段,由此产生的康复训练费应属于医疗费范畴。本案被告王某2作为原告王某1的生父,对王某琦有抚养的义务,但却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有利于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引导监护人营造和谐融洽的良好家庭环境,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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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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