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恶化的情况下,配偶一方转让公司股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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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30 23:43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在夫妻关系恶化的情况下,配偶一方转让公司股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6年宋某某与黄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宋某某开设了HA公司,并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2019年,宋某某与黄某某因感情不合,夫妻关系恶化。宋某某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分三次与其胞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 黄某某知晓后,以该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无权擅自处分为由,主张宋某某与其胞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的焦点在与被告人宋某某与其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其弟能否善意取得该股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公司法以及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超出家事代理范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本案中宋某某擅自处分股权的,属于无权处分,相对方与宋某某具有亲属关系,不应不知晓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不属于善意第三人,黄某某事后主张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也说明其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予追认,因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宋某某在向其胞弟签署转让股权协议时,其胞弟不可能不知晓宋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其仍未核实夫妻另一方意见的情况下,与宋某某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的,其与宋某某均具有恶意,该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属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