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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 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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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3-06 08:58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婚后生育一对子女。2021年2月,原告吴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子女由其直接抚养。诉讼过程中,法院询问原、被告子女意见,其兄妹俩均希望以后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并希望其俩人由父母轮流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本案子女抚养问题,鉴于原、被告的子女正值青春期,心智有待成熟,非常需要来自父母共同的关心和爱护,其兄妹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现仍希望以后兄妹俩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并由父母轮流抚养,又因本案原、被告均居住生活于本辖区,具有轮流抚养子女的现实条件,故由原、被告轮流抚养子女可均衡照顾原、被告双方及子女的亲情。因此,法院确定原、被告子女共同由原、被告轮流抚养,轮流抚养期限为半年。原、被告各自直接抚养子女期间内的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同时,法院确定原、被告在未直接抚养子女期间,可以探望子女。


典型意义


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各种因素,慎重对本案的抚养权纠纷作出处理,系对轮流抚养制度的有益实践。该判决打破了在子女成年或者独立生活之前只能由一方独立抚养的做法,使抚养方式更为灵活,也避免了抢夺子女抚养权伤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发生,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儿童最大利益。此种抚养方式不仅满足了兄妹之间的情感需要,同时也降低了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在最大程度上给孩子一份完整、美满、幸福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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