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皓哲法律网

咨询热线:136 3235 5031

妥善处置精神病患离婚纠纷 守护特殊群体权益

 二维码 11
发表时间:2026-07-02 12:27

 司法的温度,体现在对每一个弱势群体的守护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通过精准适用的法律条文,让精神分裂患者的家属知道想要离婚应当如何做。

  2024年4月原告齐某与被告杨某相识,2025年1月20日生育一女齐小某(化名),2025年12月在库尔勒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存在很大差距,并均存在不同的精神分裂症,由于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无法正常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原告齐某曾因精神分裂症于2017年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26年1月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街道出具情况说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齐某在事实与理由中称被告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26年3月周口市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监护人证明书:“兹有我村村民杨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依法担任杨某的监护人,履行全部监护职责”。

  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经审查认为,无论原告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为其配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齐某按照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为其配偶杨某,在没有撤销杨某监护资格的情况下,原告齐某的母亲陈某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程序依申请启动,人民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未经法定程序,直接认定患有精神病的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村委会虽可作为有关组织提出申请,但无权直接作出认定,应由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更为适宜,故现无法确认被告杨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确定谁为被告的监护人等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在本案离婚诉讼前作出处理,方可进行离婚诉讼,以保证离婚诉讼顺利展开并最大程度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齐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患有精神病的患者诉请离婚,首先,需要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适用特别程序认定其民事能力。其次,因为已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监护人是其配偶,所以需要同时变更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为其配偶以外的其他亲属,最后再由新的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表精神疾病患者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蔡玫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登录
登录
其他账号登录: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