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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内将车辆过户抵债? 法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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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7-02 12:28

离婚诉讼的敏感期内,夫妻一方将婚姻存续期间购入的车辆过户给他人用以抵债,另一方要求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如何裁判?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一方要求确认车辆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李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后,李女士购买了一辆“保时捷”牌车辆。陈先生于2024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于2024年4月下旬将该车辆过户至徐先生名下。同年6月,金山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4年8月,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女士的转让行为无效。陈先生表示,李女士和徐先生恶意串通转移婚内财产,该转让行为无效。李女士则表示,自己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欠了徐先生所在公司的货款,所以将其名下的车辆过户给徐先生用以偿还公司债务,并非恶意串通或转移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虽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李女士与陈先生并未约定车辆为李女士个人所有,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李女士未征得陈先生同意,即以案涉车辆抵偿自己公司所欠徐先生所在公司货款为由将车辆过户给徐先生,一则李女士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的真实性及该债务与李女士或李女士家庭的关联性,二则李女士未提供车辆抵债的具体协议,三则李女士和徐先生未举证证明车辆系善意取得,故陈先生怀疑李女士和徐先生恶意串通转移案涉车辆合乎常理,法院对此予以认同,并对李女士抗辩车辆系合法抵债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徐先生应将案涉车辆返还并协助恢复登记至李女士名下。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和徐先生间的转让行为无效,徐先生应返还车辆并协助将该车辆恢复登记至李女士名下。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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