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陈某等人健康权纠纷案 ——对辍学未成年人分类开展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 二维码
11
发表时间:2026-07-06 10:54 基本案情 胡某与陈某等人均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人曾因口角发生冲突。2025年6月,胡某与陈某等6名未成年人相遇,陈某趁胡某不备持木棍击打胡某后逃离。随后胡某致电陈某约架,陈某随即纠集8名未成年人共同殴打胡某,致其轻伤一级。胡某诉至审理法院,要求陈某等人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 一是监护意识普遍淡薄,底线监管严重缺位。涉案未成年人均为辍学少年,长期处于脱管状态。有的监护人因离异重组或外出务工,对子女的去向、交往人群、日常活动完全不知情,子女夜不归宿成为常态;有的监护人明知子女已辍学且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却未采取任何有效干预措施,甚至认为“孩子大了管不了”而彻底放弃。 二是教育方式存在偏差,亲子关系扭曲对立。部分监护人走向另一个极端,动辄以打骂代替沟通,将教育简化为暴力压制。这种教育方式非但没有起到警示作用,反而使未成年人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转而从家庭外部寻求归属感,更容易被不良同伴群体所吸引。 三是辍学少年实质缺管,家庭教育严重缺位。涉案未成年人辍学后,学校的管理责任终止,而家庭又未能接过教育的接力棒。这些未成年人既不在校、也不归家,长期混迹于社会,抽烟、文身、出入不宜场所等不良行为不断累积,最终从逃学、辍学升级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互相指责推诿责任,强化错误价值引导。案发后,各涉案家庭对纠纷的态度差异显著:有的消极回避,认为“小孩打架很正常”;有的推诿责任,试图将过错完全归于对方;有的虽愿赔偿但无力协调。家庭之间的对立与僵持,不仅阻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也客观上强化了涉案未成年人“以暴制暴”的错误认知。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及成效 一是启动先行调解,委托开展家事调查。审理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均未满16周岁且全部辍学,背后很可能隐藏着复杂的家庭监护问题。法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同意后,决定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将案件委派给少年家事审判团队办理,同步委托家事调查员开展全面走访调查,深入社区、原就读学校、派出所及涉案未成年人家庭,形成书面家事调查报告。 二是制定个性化方案,逐一化解矛盾纠纷。在家事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审理法院针对涉案家庭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个性化调解方案。对于消极回避的家庭,法官主动上门走访,明确告知其子女行为已构成侵权,监护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推诿责任的家庭,法官引导其客观认识子女行为的危害性及自身监护的缺失;对于无力应对的家庭,法官引入心理社工帮助其建立与子女沟通的信心,并协助梳理赔偿方案。经过多轮调解,各方就经济损失达成一致,所有赔偿款项在先行调解期间全部履行完毕,胡某依法撤回起诉。 三是分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源头修复监护功能。矛盾纠纷化解后,审理法院依托县护未中心,对涉案家庭分类别开展系统性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放任型监护人,帮助其重建“父母在场”的意识,指导建立每日联系、外出报备等基本监护规则;针对粗暴型监护人,开展情绪管理训练和非暴力沟通辅导,引导从“打骂”转向“对话”;针对无力型监护人,提供具体可操作的日常管教工具。累计开展集中培训2场、一对一跟踪辅导10余次。对所有监护人逐一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以司法刚性责令监护人纠正错误教育理念。 四是联动开展行为矫治,建立排查关爱机制。审理法院主动对接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涉案未成年人逐一开展行为评估。对行为偏差严重的1名未成年人,依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对其余未成年人,联合社区及社工组织建立跟踪帮教档案,要求定期参加公益活动、接受心理辅导。同时,法院向教育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加强对辍学未成年人的动态监测和劝返复学工作。教育部门迅速部署整改,对全县辍学未成年人进行全覆盖摸排,成功劝返复学20余人;针对不愿复学的辍学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由骨干教师与法院干警协同开展靶向式家庭教育指导,补齐家校教育衔接短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日常口角引发聚众斗殴,背后折射出辍学未成年人行为失范、家庭监护严重缺失的典型案例。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在立案审查阶段敏锐发现异常,果断启动先行调解,同步委托家事调查查明问题根源,在逐一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上,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工作主线贯穿始终,探索形成了“立案发现—先行调解—委托调查—查明症结—分类指导—联动矫治—司法建议”的全链条工作机制。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文章分类:
法律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