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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王某探望权纠纷案  ——建立专业机构联动开展全流程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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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7-06 10:56

基本案情

宋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所育儿子宋小某(系化名,2019年1月出生)语言发育迟缓,需接受特殊教育和治疗。2022年12月,宋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宋小某由母亲王某抚养。2025年5月,宋某以未能正常探望宋小某为由起诉至审理法院,要求确认其探望宋小某的具体时间及方式。

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

宋某及王某二人婚内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处理,矛盾尖锐。离婚后,二人两次因为宋小某的抚养费事宜诉至法院,后均调解结案。经了解,王某认为宋小某患有自闭症,需要通过语言类培训班等特殊教育方式予以治疗,为此产生较大经济支出,该项支出属于宋小某的教育费,应由宋某承担一半。而宋某则认为王某过于焦虑,宋小某仅为语言发育迟缓,并非自闭症,及时前往正规医院接受专业治疗即可好转,此类治疗方案费用更低,其不应承担宋某自行选择高额培训班所产生的费用。因宋某拒绝承担宋小某的语言类培训班费用,王某拒绝宋某探视宋小某,由此引发诉讼。至起诉时,宋某已有18个月无法探望宋小某。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及成效

一是全面评估,确定指导对象。受理案件后,审理法院依托其与民政、妇联等部门联合建立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指派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师,前往当事人所在单位走访调查、与当事人面谈交流,了解到二人矛盾较大,加之二人对抚养费、探望权等相关法律知识不甚了解,由此导致多次诉讼,不利于宋小某的康复治疗及健康成长。为妥善化解离异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将二人列入家庭教育指导对象。

二是对症下药,提供个性化指导。审理法院前期细化制定了支持型、预防型、督促型、强制型四类家庭教育指导方案,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开展“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即指派家庭教育指导师对二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方式的意见,包括提供心理疏导、亲子沟通技能培训、亲子关系修复、医疗救助等服务,提高二人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和法治观念。同时,因二人为离异父母,法院积极开展“合作父母”亲职教育,规范二人离婚后的家庭教育行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三是协同发力,开展联合指导。审理法院将案件情况通报给民政、妇联,联动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法院与民政部门沟通,联系专业儿童医师,针对宋小某语言发育迟缓的实际情况给出治疗方案,以缓和宋某与王某因宋小某的治疗问题产生的矛盾。法院向宋某与王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通过释法说理,要求双方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后双方自愿签署了《家庭教育家长责任承诺书》,矛盾得到较大缓和,并就宋小某的后续治疗、抚养费给付、探望权履行问题协商一致,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委托妇联工作人员,通过心理照护、情绪疏导和认知改变方式对王某进行教育指导,引导王某相信专业医生、采用正确方式解决宋小某的特殊问题。经过心理疏导,王某自愿签署了《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承诺将配合宋某行使探望权。

四是久久为功,持续跟进回访。审理法院依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持续采取个别谈心、座谈、电话联系、上门家访等形式,定期对家庭教育指导对象的情况进行回访调查,不定期考察家庭教育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促进“问题”家庭更新教育理念、改变教育方式。案件调解结案后,法院会同民政、妇联,共同制定长期心理疏导、帮扶计划,每月回访一次,不间断了解该离异家庭现状。目前,王某积极配合宋某行使探望权,双方矛盾得到较大缓和,经治疗,宋小某语言发育迟缓问题得到较大改善。

典型意义

在办理探望权案件中,审理法院积极探索“全流程指导”模式,通过联动建立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配备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力量,开展前期调查、家庭教育情况评估,精准识别出被指导对象并提供个性化指导方案,联合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持续跟踪回访,缓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矛盾,引导未成年人离异父母共同自愿履行好抚养与教育孩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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