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为装修房屋付出的装修款,解除同居关系,能否要求返还?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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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1-20 00:46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同居期间,一方为装修房屋付出的装修款,解除同居关系,能否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2014年朱某某与魏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朱某某购置了厨具、窗帘、壁纸等家居用品用于房屋装修。 2019年年初,朱某某与魏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由于两人价值观不同,矛盾无法调和,遂决定解除同居关系。朱某某搬离魏某某住处后,向魏某某主张,要求魏某某返还其对房屋装修所付出的钱款,魏某某则认为,该装修款发生的同居关系期间,且自己的房屋属于精装修的房屋,并不需要大面积装修,因而朱某某为所给付的装修款石属于向自己作出的赠与,对于装修款没有返还义务。 双方就装修款的返还问题发生,依法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某为装修房屋所付出的装修款,是否属于共有财产,魏某某是否应负担返还装修款的民事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本案中朱某某购买了部分厨具、壁纸等家居生活用品,购买上述用品的钱款应当认定为朱某某为装修房屋付出的装修款。虽然被告人魏某某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为精装修房屋,不需再次装修,但无法否认朱某某所购买的用品系用于两人共同生活。 同时,经查阅两人的银行账户,可知在同居期间,两人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朱某某与魏某某在同居关系期间存在财产混同。因此综合上述情况,依法认定朱某某支付的装修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同居关系解除后,由于装修物与房屋发生附合,因而魏某某应在计算出当前装修物价值的基础上,承担返还一半装修款的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此对于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性质并不必然属于共同共有财产,而需要满足双方为共同购置的财产,或为维持双方同居生活、生产关系而购置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分割上述财产时,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平均分割财产,酌情进行照顾。 本案中,朱某某支付的钱款全部用于购置家居生活用品,且两人的银行账户存在混同的,因此涉案的装修物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用品。在该装修物与房屋形成附合无法分离,解除同居时,依法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当由占有使用房屋的一方向同居方给付一半的装修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文章分类: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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