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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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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1-21 16:51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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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洪某某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两人婚后生育有一名子女。

2018年年底,周某某与洪某某因生活观念不合,两人长期争吵不断,加上两人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考虑到两人无法长期共同生活,且不停争吵对孩子成长不利,2019年年初,周某某与洪某某同意离婚,但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周某某认为,两人结婚后,洪某某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两套房屋,在交付首付后,两套房屋均系由两人共同还贷,但是仅A房屋取得了不动产产权证书,B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未进行过户登记。由此洪某某主张,B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只能对A房屋进行分割。周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未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的B房屋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周某某与洪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包括A、B两套房屋,A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由于其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分割。

基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所有权归周某某,并由周某某向洪某某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但是B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目前由洪某某居住,法院若不予处理,则会导致周某某因占有使用A房屋而需要向洪某某支付补偿金,但洪某某占有使用B房屋却无需向周某某支付补偿金的现象,不符合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因此法院依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判决B房屋的使用权归洪某某,洪某某向周某某支付房屋价值一半的钱款作为补偿款,在B房屋取得权书证书后,将该所有权全部登记在洪某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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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不动产,原则上法院对其所产生的所有权争议不予处理,在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后,法院依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

但是本案中,周某某与洪某某的第二套房屋在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下,若严格依法不予处理,反而会导致周某某负担过重的给付义务,不符合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因此法院通过自由裁量,酌情确认洪某某使用权的情况下,使其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从而实现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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