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挂靠户口的,收养关系效力如何?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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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1-23 10:58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不符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挂靠户口的,收养关系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秦某某与楚某某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同生育了秦某1和秦某2,之后又收养了秦某3。2019年年初,秦某某因病去世,楚某某也因身患重病,无劳动收入来源而生活窘迫。2019年4月,楚某某向法院起诉,要去秦某1、秦某2和秦某3三名被告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每月向其给付赡养费。 庭审中,秦某3主张,自己与楚某某间并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不是被收养人,依法不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楚某某则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其中载明秦某某与楚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有三名子女,秦某3系秦某某与楚某某之女。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秦某3是否应当承担赡养楚某某的义务。根据楚某某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的记载,秦某3 系楚某某与秦某某之女,但是由于秦某3与楚某某之间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因而需要判断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收养法之规定,收养人收养子女的,应当具备无子女等法律条件,被告秦某某与楚某某在收养秦某3时已经生育了两名子女,不符合收养条件;同时其也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该收养关系依法无效。秦某3与楚某某、秦某某之间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楚某某无权要求秦某3承担赡养责任。 但是秦某3与楚某某长期生活在一起,依靠楚某某、秦某某抚养长大,具有事实上抚养关系,在楚某某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下,秦某3应当向楚某某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根据收养法确定的收养条件判断,而常住人口登记卡仅是行政管理的手段,其记载情况与实际法律关系有误的,应当予以变更,不能简单以常住人口登记卡的记载判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有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年满30周岁,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条件。本案中,楚某某与秦某某在生育有两名子女的情况下仍收养秦某3的,其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其收养关系依法无效,秦某3与楚某某之间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 楚某某虽然无权要求秦某3承担赡养义务,我国原则上不保护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是楚某某与秦某3共同生活多年,秦某3系由楚某某抚养长大,根据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的“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以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考虑,秦某3依靠秦某某、楚某某两人的抚养长大,在楚某某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生活来源时,应当给付必要的生活,以兼顾法理清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