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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购买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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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2-23 22:07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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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购买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钱某某与孟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与2013年结婚后生育有一子。

2017年,钱孟两人因生活习惯、对子女的教育观念上分歧较大,虽开始分居生活,201910月,钱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庭审中,孟某某同意与钱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但是主张,在两人分居期间,孩子钱小某一孩子与自己居住在一起,母子两感情基础良好,由自己抚养钱小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同时,在双方分居期间,孟某某以自己收入购买一套房屋,该房屋系由自己支付全款,钱某某未对该房屋出资,现房屋登记在孟某某名下,故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属于孟某某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分居期间,孟某某以个人所得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两人子女钱小某的抚养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虽然在分居期间,两人并未解除夫妻关系,但是分居过程中,钱某某与孟某某并未履行夫妻间相互扶持、相互照料的义务,个人所得并未形成财产混同。由此,孟某某个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列为夫妻共有财产,钱某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本案中钱某某与孟某某长期分居,两人的孩子钱小某跟随孟某某在一起生活,与孟某某感情基础较好,孟某某也对钱小某的生活习惯更为熟悉,由孟某某抚养、照料钱小某更有利于钱小某的成长,因此,法院依法确认钱小某跟随孟某某一起生活,钱某某依法享有探望钱小某的权利和按期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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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该工资收入购买的房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其所得的收入基于婚姻关系中的共同生活而发生混同,其各自的工资是为共同生活、是因共同从事生产、经营而获取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案较为特殊,钱某某与孟某某长期分居,所得收入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在分居期间也不存在相互支持与照料,因此一方以个人收入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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