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抚养费,在抚养费给付前配偶死亡的,能否作为债权继承?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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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2-23 22:13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抚养费,在抚养费给付前配偶死亡的,能否作为债权继承? 基本案情 段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后由于感情不合,长期争吵。 2019年朱某某发现段某某有外遇的情况下,向段某某提出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段某某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全部归属于朱某某所有,同时段某某向朱某某支付300万元人民币作为离婚补偿费用。 协议达成后,段某某和朱某某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朱某某因遭遇车祸去世。朱某某的父母认为,根据离婚协议,段某某尚未支付朱某某离婚赔偿金,因此主张该上述债权应当作为朱某某的遗产由其继承。 段某某则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离婚赔偿费用仅是支付给朱某某个人的,现在朱某某已经去世,自己不必再负担支付离婚赔偿金的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段某某与朱某某约定的离婚赔偿金,在朱某某去世后,是否应作为其债权由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段某某与朱某某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其中约定的离婚赔偿金具有极强的人身性,是专门支付给朱某某个人的,该离婚赔偿金的性质不同于一般债权,应当且只能由朱某某一人获取。因此,在本案中协议一方当事人朱某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离婚协议的相对方不存在,该协议因为具有人身性而不能当然发生继承,朱某某的父母无法继承该协议中约定的对赔偿金的请求权,因此法院对朱某某父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其具有极强的人身性。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若只专属与协议中确定的当事人一方的,则基于其人身依附性,该权利在当事人去世后不发生继承,因权利主体的去世,该项权利衍生出的请求权自然消灭。本案中,段某某与朱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段某某向朱某某支付离婚赔偿金的,但是该赔偿金是仅支付给朱某某个人的,具有严格的专属性和人身依附性,在朱某某不幸去世,且段某某尚未向朱某某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因该赔偿金仅是对朱某某支付的,只有朱某某有对该赔偿金的请求权,因此对该赔偿金的请求权不发生继承,法院对朱某某的父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若再进一步,段某某若已经向朱某某支付了该赔偿金,朱某某取得了该赔偿金的所有权后,该赔偿金作为朱某某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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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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