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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同居期间一方向对方的转账,在同居关系解除后能否认定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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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4-07 21:36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同性同居期间一方向对方的转账,在同居关系解除后能否认定为不当得利?

基本案情                

2016年车某某与孟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双方互有好感,遂开始共同生活。3年同居生活中,双方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19年10月,车某某和孟某某以两人观念不和、争吵不断为由结束同居关系。

随后,车某某向法院起诉,诉称在双方同居期间,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孟某某支付过一笔钱款,该钱款性质属于孟某某获得的不当得利,遂要求孟某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一个月内归还。

孟某某辩称,该笔钱款在双方同居期间给付,且主要用于支付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各类开支,孟某某并未从中得利。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同性同居期间,一方向同居另一方转账的钱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车某某与孟某某均确认双方属于同性同居关系,同居时间为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在同居期间,根据双方银行交易记录,可知车某某确系向孟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过一笔钱款,但是根据孟某某所提供的交易记录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该钱款主要用于双方共同生活,难以认定车某某据此遭受损失而孟某某获得利益。并且双方共同生活3年之久,虽然其已经解除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认定车某某所为的钱款给付行为目的不达。因此,法院认定车某某与孟某某同居期间,车某某向孟某某所为的给付钱款行为,对孟某某而言不属于不当得利,车某某要求孟某某返还给付钱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根据下,一方因方的付而得利益,方因此受到失。而判定本案中某某向孟某某的付是否属于不当得利,需要定同性同居期,一方向转账的具有正当、合法基。同性同居一概念的起与近年来个人主思潮的展有关,我国婚姻法主要整的夫妻将的婚姻及由此形成的财产关系。婚姻法中的同居,理解异性同居;而于同性同居,我国民法并未作出明确定,因而践中,从一般社会念出,法院在定同性同居关系,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念,一种定同性同居关系在事上形成家庭关系,但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在理因此形成的财产关系适用是市理性人逻辑而非家庭逻辑;但也有法院认为共同生活、相互分担不应仅局限与异性之,同性也可因共同生活而财产混同,因此在于同性同居财产关系,可参照家庭关系,适用家庭逻辑进理。

而本案中,某某与孟某某均确双方在2016年至2019年期共同生活,形成同性同居关系,某某向孟某某所付的款被孟某某用于担两人共同生活支出,、孟两人在共同生活就款形成财产混同,某某完成转账并未致己方受,双方共同享有款的效益。因而孟某某接受某某的转账不属于不当得利,不需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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