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同居期间一方向对方的转账,在同居关系解除后能否认定为不当得利?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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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4-07 21:36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同性同居期间一方向对方的转账,在同居关系解除后能否认定为不当得利?
基本案情 2016年车某某与孟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双方互有好感,遂开始共同生活。3年同居生活中,双方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19年10月,车某某和孟某某以两人观念不和、争吵不断为由结束同居关系。 随后,车某某向法院起诉,诉称在双方同居期间,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孟某某支付过一笔钱款,该钱款性质属于孟某某获得的不当得利,遂要求孟某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一个月内归还。 孟某某辩称,该笔钱款在双方同居期间给付,且主要用于支付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各类开支,孟某某并未从中得利。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同性同居期间,一方向同居另一方转账的钱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车某某与孟某某均确认双方属于同性同居关系,同居时间为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在同居期间,根据双方银行交易记录,可知车某某确系向孟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过一笔钱款,但是根据孟某某所提供的交易记录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该钱款主要用于双方共同生活,难以认定车某某据此遭受损失而孟某某获得利益。并且双方共同生活3年之久,虽然其已经解除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认定车某某所为的钱款给付行为目的不达。因此,法院认定车某某与孟某某同居期间,车某某向孟某某所为的给付钱款行为,对孟某某而言不属于不当得利,车某某要求孟某某返还给付钱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根据下,一方因对方的给付而获得利益,对方因此受到损失。而判定本案中车某某向孟某某的给付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则需要认定同性同居期间,一方向对方转账的具有正当、合法基础。同性同居这一概念的兴起与近年来个人主义思潮的发展有关,我国婚姻法主要调整的夫妻将的婚姻及由此形成的财产关系。婚姻法中的同居,应理解为异性同居;而对于同性同居,我国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实践中,从一般社会观念出发,法院在认定同性同居关系时,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一种认定同性同居关系在事实上形成家庭关系,但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在处理因此形成的财产关系时,应适用是市场理性人逻辑而非家庭逻辑;但也有法院认为共同生活、相互分担不应仅局限与异性之间,同性间也可因共同生活而发生财产混同,因此在处于同性同居财产关系时,可参照家庭关系,适用家庭逻辑进行处理。 而本案中,车某某与孟某某均确认双方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共同生活,形成同性同居关系,车某某向孟某某所给付的钱款被孟某某用于负担两人共同生活支出,应当认定车、孟两人在共同生活就该笔钱款形成财产混同,车某某完成转账行为并未导致己方受损,双方共同享有该笔钱款的效益。因而孟某某接受车某某的转账不属于不当得利,不需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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