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向子女的转账能否认定为子女的债务,在该子女去世后以其遗产清偿?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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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6-03 21:04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婚前父母向子女的转账能否认定为子女的债务,在该子女去世后以其遗产清偿?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孟某某系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子陈小某。2017年陈小某与孙某某结婚,婚前陈小某曾从母亲孟某某的账户内提取钱款20万元,之后孟某某又再次向陈小某转账10万元,未标明钱款用途。 2020年4月,陈小某因病去世。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陈某某与孟某某向孙某某出具银行转账凭证,称这是陈小某向父母的借款,属于陈小某的债务,在继承时应当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清偿。 孙某某提出异议,其认为银行转账内容仅能证明其与被继承人陈小某之间存在钱款往来的事实,但是不能证明该钱款性质为借款。故该钱款不能认定为被继承人陈小某的债务。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陈小某与其父母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陈某某与孟某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与被继承人陈某某间存在钱款交易往来的事实,但是无法证明该钱款的性质为借款。原告陈某某与孟某某未尽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陈某某与孟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陈小某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故法院对其要求在被继承人陈小某所留遗产范围清偿债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父母与子女间的转账关系上,由于其存在父母子女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因此对于转账钱款性质的认定,不能简单以相互间存在支付相应款项的事实认定存在借款关系,而应当举证证明支付款项时具有借贷合意,具有借款基础。 因此,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孟某某仅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的,只能证明其与被继承人陈小某间存在钱款往来的事实,但是无法证明该钱款的性质为借款,故法院对其要求以被继承人所留遗产为限清偿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