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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夫妻结婚前就财产所得、离婚赔偿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约定的,离婚时该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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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7-16 23:47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婚前就财产所得、离婚赔偿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约定,离婚时该约定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许某某和孟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双方开始正式交往。2018年年初,许某某与孟某某举办婚礼并登记结婚,成为夫妻。两人在结婚前签订婚内协议,协议约定:许某某与孟某某在结婚后,对于许某某个人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许某某个人所有,孟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若许某某与孟某某离婚,两人所生的子女由许某某抚养,孟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用。若孟某某主动向许某某提出离婚请求,则孟某某应赔偿许某某人民币8万元作为补偿费用。

2020年年初,许某某与孟某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异地分居,争吵不断,孟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许某某离婚。

许某某在庭审中称:同意与孟某某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办理,同时要求孟某某向其支付8万元的补偿费用。

孟某某辩称:婚内协议是在自己醉酒的状况下签订的,该约定并非是其真实的意思,协议内容显示公平,违反民法平等原则,故不产生效力。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许某某与孟某某离婚问题,是否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裁判。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通过书面约定不同形态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并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共同共有或一方所有。因此,本案中许某某和孟某某有权就夫妻财产问题作出约定。

其次,根据《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许某某与孟某某在结婚后一年内生育一名男婴。孟某某虽主张孩子是男孩,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助于成长。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且双方达成的婚内协议亦明确约定双方离婚后,子女跟随母亲许某某一起生活,父亲孟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因此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两人生育的子女由许某某抚养。

最后,许某某与孟某某还在婚内协议中约定,若孟某某主动向许某某提出离婚请求的,许某某有权要求孟某某支付8万元补偿款。虽然除离婚损害赔偿外,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夫妻双方是否可约定就离婚问题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亦未禁止夫妻双方达成相关约定。

本案中许某某与孟某某达成离婚补偿约定的,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许某某可要求孟某某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向许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款8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财产所得、子女抚养问题均允许双方自行约定。该约定内容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依法有效。

本案中许某某与孟某某达成的婚内协议系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孟某某虽主张其在签订协议时处于醉酒状态,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在离婚补偿费的支付上,除法定事由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外,我国民法未明确对离婚时一方可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费一事作出允许或限制规定,故本案中,许某某和孟某某达成的离婚补偿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许某某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孟某某支付补偿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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