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同居期间设立公司的,解释同居关系时,股权应如何分割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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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9 22:25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当事人同居期间设立公司,解释同居关系时,股权应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周某某与蒋某某在好友的介绍下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10月,周某某与蒋某某共同出资200万元设立梦舟公司,其中周某某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60%股份,并担任梦舟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后,两人共同的好友楚某某、赵某某等人陆续向梦舟公司出资,担任股东。经过一年经营,周某某与蒋某某两人因经营观念不合,工作中多次发生冲突。2019年10月,两人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同时,周某某和蒋某某不再担任梦舟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对两人持有股权进行回购。2020年年初,梦舟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的,同意回购两人股权并支相应钱款,股权对价转账至周某某个人账户。 事后,蒋某某以投资设立梦舟公司时,两人为同居关系为由,要求平均分配股权对价。周某某不同意,认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两人应按照各自股权比例取得相应对价。 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某与蒋某某就涉案股权对价应如何分配。 经查,周某某与蒋某某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梦舟公司,其中周某某持有60%股份,蒋某某持有40%股份。经过一年经营,双方决定退出梦舟公司,不再担任梦舟公司股东,并由梦舟公司回购其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车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据此,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取得财产所形成的共有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性质为共同共有,在同居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周某某和蒋某某就其在梦舟公司持有股权的对价,应当按照各自的股权份额分配回购钱款。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共有,分别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其中,共同共有一般仅限于各方当事人间有明确约定,或者各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夫妻等特殊关系的情况。而在无特殊约定或特殊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按份共有。 本案中周某某与蒋某某虽然在同居生活期间出资设立梦舟公司,但是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如无特殊约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属于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因此,周某某与蒋某某就回购股权的对价应当按照各自出资份额取得相应钱款。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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