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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所有的,一方在离婚后能否就该房屋的赠与行使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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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9 22:26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所有,一方在离婚后能否就该房屋的赠与行使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基本案情                 

钱某某与顾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有一子钱小某。2017年两人因生活观念不合遂决定离婚协议,离婚手续办好后的次日,两人后悔,又办理复婚手续。共同生活两年后,2019年1月,钱某某与顾某某再次因观念不合、多次争吵而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两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留给子女钱小某所有。协议签订后,2019年7月,当地因交通改造所处居民楼被划为拆迁房屋。钱小某与拆迁方签订有关协议并签订点房单,点取安置房屋。

钱某某知晓后,以自己离婚后没有房屋可供居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将房屋赠与其子钱小某的赠与协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钱某某是否有权对涉案房屋行使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经查,涉案房屋原为婚后,由钱某某和顾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在2019年第二次协议离婚时作出将该房屋处分给其子女钱小某所有的财产分割协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定力”。因此,法院认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就婚姻关系解除、共有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作出处分。其中财产分割内容是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达成一致约定是离婚协议有效成立的基础,不能将财产部分与人身部分相互独立并切割处理。

因此,钱某某和顾某某将房屋所有权处分给其子女钱小某的,属于离婚协议内容并非独立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钱某某无权推翻原离婚协议内容,主张撤销赠与。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办理离婚后,该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并履行,一方若就协议内容反悔的,则必须要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隐瞒、欺诈、协迫等情形,导致离婚协议内容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双方必须受该离婚协议约束,无权对其内容进行任意变更。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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