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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子女抚养律师】离婚诉讼,一方要求确认探视权,法院以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利为由未对该项作出判决,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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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9 22:31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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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一方要求确认探视权,法院以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利为由未对该项作出判决,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吗?

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孟某某两人系夫妻,婚后生育有一子孙小某。自2017年起,夫妻两人争吵不断,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驳回。2019年7月,孙某某与孟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对子女的抚养、探视等问题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征求子女意见以及综合考虑夫妻两人抚养能力的基础上,判决婚生子女孙小某跟随其父亲孙某某一起生活。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性收入、购买的房屋及车辆等平均分割。

一审判决作出后,孟某某提出上诉,其认为自己在一审程序中提出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每周有一天探视儿子孙小某的权利。但是一审法院未对其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属于遗漏诉讼请求,遂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夫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利,孟某某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经过法院判决才能行使该权利。故一审法院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孟某某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孟某某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曾明确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其中载明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每周有一天探视儿子孙小某的权利”,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未对该请求作出认定,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中孟某某再次提出该请求,虽然探视权属于离婚后不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但是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就该权利的行使方式请求法院作出确认判决,二审法院以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利,不需经过法院确认亦可行使为由不予处理的,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孙某某与孟某某的陈述,两人子女孙小某的意见,法院判决确认孟某某每周周末一天有探视子女孙小某的权利。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诉的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其中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要求法院就探视子女权利作出确认判决,当事人可要求法院判决明确探视权的行使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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