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中间人名义向他人借款,逾期未还,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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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9 22:35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夫妻一方以中间人名义向他人借款,逾期未还,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单某某与代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单某某以作为其好友孟某某的中间人的名义,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单某某作为孟某某与小额贷款间的中间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万元交给孟某某实际使用,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实际借款人孟某某及单某某均未向小额贷款公司还款,小额贷款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单某某及其妻子代某某,主张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代某某和单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代某某提出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单某某系作为实际借款人与出借人构建借款关系的中间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并未实际享有借款利益,不应承担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其次,即使认定单某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但是代某某对该笔借款的存在并不知情,且该借款金额较高,已经明显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结合近期单某某与代某某并未进行高额消费亦无相关需求,故涉案借款债务即不属于经夫妻双方同意而订立,亦不属于一方借款后用于家庭生活,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代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查,单某某以其实际借款孟某某与小额贷款公司双方借款一事中间人的身份,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单某某作为中间人将取得的借款转交给孟某某,故单某某并未实际享有借款利益,小额贷款公司对此知情。 因此单某某不作为合同借款人,未实际享有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其事实上属于借款人孟某某的代理人,代表孟某某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实际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为孟某某与小额贷款合同,应当由孟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向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清偿贷款。 律师分析 本案中案情较为简单,但是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主要症结在于民间对合同主体的朴素正义观未经法律检视,因而存在出入。单某某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其为孟某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中间人,并以其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借款,但是其在取得借款后将钱款交给孟某某,并未实际享有借款利益,其仅具有代表孟某某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权利,属于代理人,不是合同相对人,不承担合同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