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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在析产协议中同意将应继承的遗产分割转让给他人,实际分割遗产时反悔,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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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9-05 00:28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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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在析产协议中同意将应继承的遗产分割转让给他人,实际分割遗产时反悔,是否允许?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钟某某系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陈某1和陈某2两名子女。2019年3月,陈某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钟某某在陈某某去世后,前往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写明将自己所有的遗产份额全部留给自己的妹妹钟小某继承。

遗嘱订立后,钟某某因病去世。在遗产继承过程中,陈某1和陈某2根据母亲生前留下的公证遗嘱,认可该遗嘱效力,同意将母亲的遗产交给钟小某继承,父亲的遗产则由双方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同时,两人考虑到钟小某生活困难,在签订的析产继承协议中约定,陈某1和陈某2将各自继承的1/2遗产份额交付给钟小某。

协议签订后,在实际分割遗产过程中,陈某1和陈某2反悔,向钟小某表示,不同意将各自继承的份额转让给钟小某。钟小某以陈某1和陈某2未履行析产继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析产继承协议的约定取得遗产。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钟小某是否有权按照析产继承协议的约定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

经查,被继承人陈某某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妻子钟某某、陈某1和陈某2分别继承陈某某遗产份额的1/3。在分割陈某某遗产时,继承人陈某1和陈某2达成析产协议,约定将两人各自应继承遗产的1/2转让给钟小某,属于在取得遗产份额所有权后再行处分的意思,由于该处分为约定对价,故应当认定为无偿赠与。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陈某1与陈某2签订析产协议,此时双方并未分割遗产,尚未取得各自的遗产份额,亦尚未向钟小某某交付。

故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双方有权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改变析产协议内容,不再向钟小某赠与财产。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析产协议实质上属于双方因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在析产协议中约定将继承的遗产份额无偿转让给特定人继受的,属于赠与行为。而在无偿赠与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故本案中,陈某1和陈某2在尚未向钟小某实际交付遗产份额前,均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再向其赠与继承的遗产份额,故法院认定陈某1和陈某2的撤销赠与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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