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婚宴后未进行婚姻登记期间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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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0-18 00:37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举办婚宴后未进行婚姻登记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基本案情 葛某某与夏某某2016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两人举办婚宴,但并未进行婚姻登记。 事后葛某某与其朋友刘某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葛某某分4次将房款给付给刘某某后,刘某某为其办理产权过户的登记手续。 2018年年初,葛某某将上述钱款给付完毕,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与夏某某一同居住。2018年4月,葛某某与夏某某办理婚姻登记。 2019年6月,葛某某与夏某某协议离婚,两人就房屋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葛某某认为,该房屋系进行婚姻登记前以自己的工资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应当属于个人所有。夏某某则认为,自己与葛某某在2017年举办婚宴后在一起共同生活,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双方已经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房屋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为葛某某与夏某某从何时确立的夫妻关系;第二个争议焦点为葛某某以自己的工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开始计算。本案中葛某某与夏某某满足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为2017年两人举办婚宴后,即具备了社会经验上的婚姻关系,因而其从2017年开始,两人具备夫妻关系。 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2017年开始,葛某某与夏某某属于夫妻关系,因而该房屋的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分割。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确认葛某某与夏某某的身份关系时,应当从两人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时为起点计算。夫妻双方自实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一方以个人工资购买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