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合开公司,一方向他人借款后通过债转股清偿部分借款的,剩余钱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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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27 23:28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夫妻两人合开公司,一方向他人借款后通过债转股清偿部分借款的,剩余钱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2015年,赵某某与胡某某结婚。两人在婚后共同成立了一家AH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8年年底,公司共有股东5人。 2019年1月,赵某某向徐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赵某某表示当前无力归还借款,将自己在AH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徐某某,以抵偿部分借款。 徐某某同意。 赵某某在将股权转让的消息告知胡某某等股东后,胡某某等人均表示同意。 事后,由于剩余借款赵某某仍未按期向徐某某给付,徐某某便将赵某某和胡某某一起告上法庭,主张剩余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赵某某和胡某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被告人赵某某向原告徐某某的借款能否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赵某某与胡某某在2014年结婚,之后两人共同创立了AH有限公司。2018年年底,赵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徐某某借款后,由于一时无法偿还借款,于是将所有的AH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徐某某以抵偿债权,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包括胡某某在内的其他股东均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徐某某因此主张胡某某对于赵某某向自己的借款是知情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法院认为,仅凭借胡某某放弃优先购买权仅能证明,胡某某对于在股权转让额度内的借款的是知情的,对于剩余部分的借款,原告需徐某某并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而负担。因此法院对于徐某某主张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根据2018年1月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如果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债权人徐某某所提供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仅证明胡某某对于部分债务的存在是知情的,但是对于剩余债务是否存在徐某某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因此法院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不认定剩余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文章分类:
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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