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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主张对未过户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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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8-25 23:27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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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主张对未过户房产的所有权?


基本案情             

       2017年宋某某和赵某某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宋某某所有。

       20194月,赵某某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权人钱款,20197月,多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赵某某财产,法院在执行赵某某名下房屋时,宋某某提出异议,主张其在17年与赵某某离婚时协议该房屋归属于自己,债权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自己的财产。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在协议中已经约定涉案房屋由宋某某所有。

    在双方离婚后,赵某某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属于赵某某的个人债务,在时间上,宋某某享有的变更登记请求权早于债权人请求权;在内容上,宋某某的请求权内容明确指向涉案房屋,而对于债权人而言,涉案房屋仅是债务人赵某某的一般责任财产;在伦理上,该涉案房屋具有保障宋某某日常生活需要的功能,因此法院支持宋某某排除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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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如何确定物权的归属,基于离婚协议对物权归属的确认能否产生排除物权登记的效力?基于《婚姻法》和《物权法》的不同功能,双方在确认物权归属上,形成了不同的认定规则。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在尊重物权法定的基础上,兼顾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伦理性,妥善考虑因婚姻等基础法律关系变更而引起的物权登记情况与实际物权归属之间的冲突。

   法院在审查时,也应当注意审查债务形成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性质、内容,排除夫妻双方恶意转移债务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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