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时,如何保护配偶利益?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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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8-30 00:43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执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时,如何保护配偶利益? 基本案情 2008年周某某与吴某某结婚。 2018年,周某某以个人名义对冯某某与何某某之间的债务提供担保,约定自己一般保证人,在冯某某无法向何某某还款时,承担清偿责任。 2019年,在冯某某无力清偿钱款的情况下,何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未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以个人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周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周某某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执行开始后,周某某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份额进行偿债的,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法定事由,可以对涉案执行标的物进行分割。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无能仅重视执行效率而侵害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需要利用共有财产进行偿债的,应适用“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物”的规定,分割出夫妻一方的财产份额进行偿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文章分类: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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