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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诉请对方履行房产过户手续时,法院判决原告支付房产补偿款的,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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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0-19 01:27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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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诉请对方履行房产过户手续时,法院判决原告支付房产补偿款的,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林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争吵不断,2019年年初,两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的房屋,其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陈某某自愿将其过户给林某某,由林某某向一次性向陈某某支付补偿款50万元。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林某某多次要求陈某某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向陈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但遭到陈某某退回,并且向林某某表示,自己不愿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林某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陈某某依法协助原告林某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第一,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时达成的协议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该离婚协议有效,该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林某某。

第二,陈某某作为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依据该离婚协议负有配合林某某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义务,对于林某某诉情陈某某协助自己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陈某某曾将林某某支付的房屋补偿款退回,林某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收到陈某某向其支付50万元有其他用途,因而法院判决林某某依法向陈某某支付一次性购房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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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陈某某与林某某达成离婚协议中,陈某某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约定反悔,法院基于对夫妻双方真实意愿的尊重,对于陈某某后期的毁约行为不予支持,同时在判决中一并判令林某某将房屋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陈某某,是否超出原告的诉请范围,违反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是指当事人是否起诉或者终结诉讼,何时或何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即法院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事项不能裁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被动、消极的地位。但是就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请而言,其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要求陈某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对房屋产权归属以及当事人是否应配合过户登记这一事项进行裁判时,有权限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作出裁定,林某某请求得以支持的前提是离婚协议对财产处分的约定依法有效、已经向陈某某支付补偿金,因此法院对上述事项进行裁判,并没有超出林某某的诉请范围,不违法处分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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