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去世后,在世配偶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形成的,股权是否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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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1-30 23:00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配偶一方去世后,在世配偶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形成的,股权是否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有一子孙小某。婚后,刘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WH有限公司,刘某某占该公司30%的股权。 2018年8月,孙某某因外地出差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去世。孙某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因而对于孙某某的遗产,其法定继承人孙某某的父母及刘某某、孙小某均有权继承。 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孙某某的父母认为,刘某某名下的股权是在其与孙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股权中有一半的份额属于孙某某所有,应当列为孙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刘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的名下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在继承开始后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何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有所有。因而本案中,刘某某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WH有限公司,该出资额形成股权所对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收益中有部分属于被继承人孙某某的所有,属于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 但是关于股权以及股权对应收益的应当如何分割,继承法中并未规定,而公司法中则有明确规定,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本案中,该股权所属股东为刘某某,孙某某不是该公司股东,其去世对该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影响,因而,孙某某的父母及孙小某无权继承该股东资格。 但是由于刘某某名下所有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孙某某去世,共同基础丧失,故孙某某的父母及孙小某有权请求对该股权的收益予以分割,并依法继承所属的相应份额。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资格与股权收益是不同的概念。股权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相混合的特征,股权确认,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由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享有。 若股东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但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股权所形成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发生共有基础丧失和有其他重大理由时,可以对该股权对应的收益予以分割,但不能直接获得相应的股东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