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向第三人大额转账,其行为会因违背公序良序而无效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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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4-07 21:37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向第三人大额转账,其行为会因违背公序良序而无效吗? 基本案情 2017年陈某某与齐某某结婚,开始共同生活。2019年起,两人因生活观念不合,发生激烈争吵。随后,陈某某发现从2019年4月起,齐某某多次向他人进行大额转账,共计30多万元。陈某某认为齐某某转账所使用的银行卡系双方工资的储蓄卡,其中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齐某某未经配偶一方同意便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其行为严重侵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权;同时,经陈某某查明,齐某某转账的对象系其之前的恋人赵某某。 陈某某认为,齐某某在婚姻期间与他人产生婚外恋情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其转账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齐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齐某某处分的钱款系夫妻两人的工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其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处分财产。而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举证,陈某某与齐某某于2019年开始多次发生争吵,齐某某在未经陈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赵某某。虽然赵某某辩称该转账系自己向齐某某的借款,但是其并未提供借款合同及借条,无法说明借款用途,不符合交易常理,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齐某某向赵某某的借款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在未经陈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齐某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首先,齐某某处分财产标的额较高,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各自凭“钥匙权”单独处分财产的范围;其次,赵某某在明知齐某某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仍与其形成不正当关系,且在双方未有正当经济往来理由的情况下,接受他人的高额赠与的行为并非善意。因此,齐某某未经配偶允许处分共同财产,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依法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