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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提供购物记录及邻居证言,证明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主张多分遗产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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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5-22 00:37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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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提供购物记录及邻居证言,证明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主张多分遗产能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胡某某与段某某系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三民子明分别为胡某1、胡某2和胡某3。2019年3月,胡某某与段某某先后去世,且双方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胡某某和段某某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在分割遗产过程中,胡某1主张父母生前一直是由自己照料其日常生活,家里许多生活用品均为自己购买,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胡某2和胡某3不同意,认为其同样对父母尽到了赡养、照顾的义务,不同意胡某1请求多分遗产的请求。

双方发生争议后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胡某1是否有权以自己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请求多分割遗产。

庭审中,胡某1为举证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其提供多家网站的食品、电器等家庭生活用品购买记录,以证明自己一直在照料老人日常生活;同时提供被继承人邻居的书面证言,以证明自己日常回家看望老人。

胡某2和胡某3辩称,照料老人不仅体现在购买生活用品上,在老人生前自己同样对两位老人尽到赡养义务,照料两人老人的生活起居、关心关爱老人;且胡某1仅提供被继承人邻居的书面证言,相关证人并未出庭质证,故对该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不仅体现在购买生活必需品等物质帮助上,同样也体现在日常关心、照料扶助等精神关爱上,胡某1虽然提供购物小票证明其对被继承人胡某某和段某某生前尽赡养义务,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某1对两位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胡某1提供被继承人邻居的书面证言,但相关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其书面证言法院不予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其与其他两位继承人均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赡养义务的,均有权平均继承遗产。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的履行不仅体现在物质帮助,同样也体现在精神帮助上。

继承人仅提供购物发票证明自己为被继承人生前购置生活必需品的,一般而言不足以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亦不能否认其他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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