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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关系破裂后,一方向对方转账的大额钱款能否认定为彩礼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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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7-21 21:20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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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关系破裂后,一方向对方转账的大额钱款能否认定为彩礼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2018年储某某与孙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两人在见过双方家长后,储某某向孙某某账户转账20万元,孙某某收到钱款后将其用于购置车辆。2020年年初,储某某与孙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储某某调至外地工作,与孙某某不再来往。2020年7月,储某某回到原住所地后,向法院起诉,以储某某与孙某某未缔结婚姻关系为由,要求孙某某返还20万元彩礼钱。

孙某某辩称:该钱款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储某某向其进行的无偿赠与,不属于彩礼。该钱款已经由孙某某收取并所有,储某某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20万元的转账款性质能否认定为彩礼。

对于彩礼的定性,应综合双方是否存在婚约,钱款交付目的、数额、方式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生活环境进行认定。

本案中,储某某与孙某某均生活在经济较为发达城市,双方家庭均为城镇户口,生活观念较为现代。在储某某与孙某某恋爱期间,双方虽见过对方家长,但是均未提及举办婚礼、缔结婚约等事宜,未催促双方当事人结婚。而从储某某与孙某某的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看,储某某向孙某某转账20万元时亦未表明该钱款用途,而是允许孙某某自由支配使用。而一般情况下彩礼的交付需要通过一定仪式,在亲属的见证下由男方交给女方,同时就缔结婚姻一事进行商议。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储某某个人向孙某某转账的20万元钱款不符合彩礼的给付方式和目的,涉案钱款不属于彩礼,系普通赠与。同时,法院综合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涉案赠与钱款数额较大且孙某某同意返还部分钱款的基础上,酌情判决孙某某向储某某返还10万元钱款。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彩礼与普通赠与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给付具有特定的方式、内涵和目的。往往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男方支付一定钱款作为彩礼给女方,女方收款后两人具体商议结婚事宜。而一般赠与则不存在类似特定的目的,而仅依据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发生,并无特定含义。

本案中,储某某与孙某某均生活在经济较为发达城市,生活观念较为现代化,对于传统婚姻礼俗的了解程度不高。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向对方的转账,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认定为普通赠与较为合适。

而本案中涉案转账钱款数额较大,虽然该钱款的支付方式、目的均不符合彩礼的要件,但是法院在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在被告人孙某某同意返还部分钱款的情况下,酌情判决孙某某向储某某返还10万元钱款,以兼顾实质公平,防范道德风险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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