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子女有权进行代为继承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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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01 00:16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继子女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子女有权进行代为继承吗? 基本案情 冯某某与孟某某两人系夫妻,婚后生育有一女冯小某。 2017年3月,冯某某与孟某某离婚,冯小某随母亲孟某某生活。 2018年年初,孟某某与赵某某再婚并组建家庭,冯小某遂同孟某某、赵某某在一起生活。2019年10月,孟某某和赵某某两人在外地出差时遇车祸,双双去世。 赵某某的母亲刘某某知晓后,伤心过度,于2019年年底去世。在分割刘某某的遗产时,赵某某的同胞兄弟姐妹赵某1、赵某2认为,赵某某与孟某某再婚时,冯小某已经成年,虽然三人在一同生活,但是赵某某与冯小某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冯小某无权代为继承刘某某的遗产。 冯小某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与赵某某一同生活一年之久,彼此间形成扶养关系,对于刘某某的遗产自己有权代为继承。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冯小某是否有权代为继承刘某某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某的子女赵某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若冯小某与赵某某间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则冯小某有权代为继承刘某某的遗产。而在扶养关系的认定上,我国法律并未限制只有未成年子女才能与继父母间形成扶养关系。对于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家庭融合以及身份认同、照料教育等情况认定。 本案中冯小某与赵某某共同生活一年之久,根据周围邻居介绍三人生活较为和谐,家庭融合程度高,时常共同外出进行家庭活动。 据此,法院认定,冯小某与赵某某间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冯小某有权主张对刘某某的遗产进行代为继承。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扶养关系的认定上,年龄是认定扶养关系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成年子女对继父母尽到扶养、照料义务的,仍应当认定为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扶养关系”的认定,非基于血亲的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与精神上进行关心、关爱,扶养、赡养父母,由此形成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成年子女基于自己对继父母的照料行为而与其形成扶养关系,从而具备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正当基础。本案中,继父母已经去世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主张代为继承,继承继父母应得的遗产分割。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