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姻家事律师网
咨询热线:136 3235 50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回国孤儿与在我国境内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调解书的批复

 二维码 16
发表时间:2022-02-01 22:46

广州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回国孤儿与在我国境内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调解书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1984年04月09日

施行日期:   1984年04月09日

(1984年4月9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3月16日电话请示的日本回国孤儿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经研究认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不论当事人之国籍如何,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涉外民事诉讼除适用民诉法涉外编的规定外,按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涉外编没有规定的,适用该法其他有关规定。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都应当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这些规定对涉外民事诉讼同样适用。故国外一方来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是可以制发调解书的。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网
会员登录
登录
其他帐号登录:
回到顶部